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邮政局,2024年11月18日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邮政快递业生产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邮件快件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且未落实各层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二)处理场所内建设、使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等储油储气设施设备;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处理场所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分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传送带滚筒、托辊、皮带分段接缝等人体能触及到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罩、防护栏、过渡板等安全防护装置;
(三)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理场所内车辆作业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场内车辆伤害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未通过地面划线或安装隔离设备等方式划分人行道与机动车道;
(二)对进入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道路的装卸、接驳车辆未规划指定行驶路线、指定停靠位置;
(三)对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人车交汇、装卸、接驳等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本标准判定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八条 对根据本标准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由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会同相关权责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邮办发〔2023〕24 号)同时废止。
作为应用安全科学技术专家,我们为人类社会活动方方面面提供科学、实用、专业、经济的安全技术咨询服务,
将安全发展和可持续性挑战转化为客户的核心优势价值,我们已累计参与10余项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编制修订工作,是国内领先的安全科学研究与咨询服务商,
能够为能源资源、制造加工、化工化学、农业农林、交通物流、建筑施工、医疗健康、教育科研、公共事业、商业文娱等行业或领域提供气体防爆、粉尘防爆、有限空间、
熔融金属、机械安全、电气安全、工艺安全、作业安全、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专业安全技术服务,
以支持客户安全需求的创新和发展,以可持续和负责任的方式走向未来。
立即联系我们,获得更多信息
我们的专家团队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始终将客户的安全需求放在首位,基于所有事故、伤害都是可以有效预防的理念和目标,为建设一个更安全、更可持续的未来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