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7日
第二条 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
(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
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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