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系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事项清单
商务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6日
本清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务部门职责定位和任务分工制定,作为商务系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工作指引,不作为商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重大事故责任倒查依据。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指导督促以下领域的经营主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列举事项供工作参考,并可结合实际完善。
(一)零售、餐饮经营主体未依法依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从业员工未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二)零售、餐饮经营主体未依法依规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零售场所物品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三)开设在建筑物内的旧货市场未依法依规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
(四)场所内物品摆放占用疏散道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三)场所内物品摆放占用疏散道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巡查台账。
(二)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并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未设置加油机防撞栏和相关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未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具。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钊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中央储备肉、边销茶、生丝承储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中央储备肉、边销茶、生丝承储企业未定期对储存库电气、电路、防汛、防火、制冷等设施设备故障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一)餐饮经营主体未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对从业人员不定期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二)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主体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餐饮经营主体未按消防法及当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住宿经营主体未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对从业人员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二)住宿经营主体未按消防法及当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按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履行审北或备案程序的境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未制定展览活动安全生产方案及应急预案,未明确安全生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在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取得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复的活动安全许可。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加强属地管理,压实有关企业主体责任。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做到“不培训、不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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