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仓储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粮食仓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条 在房式仓、筒仓(含立筒仓、浅圆仓,下同)、简易仓囤及烘干塔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的;
第五条 粮食熏蒸作业或熏蒸散气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未经粮库负责人审批,或者熏蒸负责人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合格的;
(二)在存在磷化氢的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采用测氧仪检测氧气浓度,或者未配备检验合格的呼吸防护用品的;
(三)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熏蒸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第六条 房式仓、罩棚仓、筒仓及配套工作塔、连廊、输粮地沟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 在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包括气调仓、烘干塔、卸粮仓、地上(下)通廊及药品库等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 ”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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