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2025年4月30日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的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救助管理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直接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救助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第五条 救助管理机构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救助管理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
(三)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四)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未配备安全检查门或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公共区域及观察室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七)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八)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手续;
(九)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一)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未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未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予以整改的;
(三)使用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
(五)受助人员寝室、活动室的外窗未设置逃生窗导致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六)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或联系急救机构救治、诊断的;
(八)其他可能严重危害机构内受助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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